广州市政协委员郑子殷: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最严重可追刑责

原标题:广州市政协委员郑子殷: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最严重可追刑责

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正式施行。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南都记者连线专访了广州市政协委员、广州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子殷,对新法的众多创新和亮点进行了解读。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州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子殷。嘉宾供图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未保工作协调机制 成为新法最大亮点 南都记者:

您认为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最大的创新亮点是什么?

郑子殷:

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次的修法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新法当中校园欺凌和预防性侵、性骚扰都写进去了,非常接地气。

我认为新法当中最大的亮点是它建立了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我们国家有四个弱势群体,老人、残疾人、妇女,还有未成年人。

前三个群体的权益保障都是有相关部门负责的,老人有老龄办,妇女有妇联,残疾人有残联,但未成年人保护在旧法当中没有明确主管部门,那很多时候会有一个“九龙治水”的局面,大家都很努力,但是问题解决不了。

这次新《未保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工作,协调机构原则上是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也就是说6月1日之后,原则上民政部门将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协调部门,我认为这是最大的亮点。

强制报告制度写进新法 有助破解未成年保护“三难” 南都记者:

新法中提到,当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是面临危险时,国家机关、居委、村委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跟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您怎样评价强制报告制度的意义?

郑子殷: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是很容易被侵害的,而且我们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之后有“三难”:发现难、取证难和维权难。如果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就会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也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所以强制报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像成年人透彻,他们的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是不太懂得去保护自己的,所以法律就赋予了他们身边负有职责的人和单位,在发现他们受到伤害时一定要强制报告,这样未成年人才能受到一个及时的保护。

强制报告不是全新的内容,2013年“两高两部”出台的一个关于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意见》中,首次提出了强制报告制度。

2014年广州市的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立法中,也出现过强制报告的内容。新《未保法》吸收了过往经验,将强制报告这项重要制度写进了新法。

新《未保法》的强制报告制度涉及非常广泛的报告主体,包括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还有村居委、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这是以法律形式将强制报告制度写得最完整和完善的一次。

强制报告的情形包括“身心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这很重要,因为非常多的报告义务人他们不一定对法律非常了解,这时候只要他怀疑侵害是针对未成年人,而且未成年人可能受到伤害的话,他就应该报告。

另外接受强制报告的部门也有所增加,原来都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现在新《未保法》加入两个部门,民政和教育部门,因为这两个部门跟未成年人的工作息息相关。

南都记者:

这些义务机关或者密切接触部门,如果没有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郑子殷:

法律后果显而易见,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报告一定要被追责。相关部门或者负责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如果因为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话,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最近有一起老师性侵学生的案件,学校副校长没有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人民检察院以渎职罪追究了副校长的法律责任。

学生欺凌呈现低龄化趋势 学校要建立学生欺凌防控机制 南都记者:

新《未保法》针对学生欺凌现象,对学校提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双方父母,对严重行为不得隐瞒,应当向公安机关、教育机关报告等细化规定,您怎么看待这一规定?

郑子殷:

学生欺凌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研究发现,全球实际上遭受过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超过2.4亿这样一个庞大的数据,中国对于学生欺凌问题也是非常重视。

这次新《未保法》将学生欺凌在法律上作了定义,非常精准,它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和故意而为之,对受害者的身体、精神、财产进行欺凌这样一个行为。

未成年人之间的欺凌并不是一个小的问题,非常多的研究表明,这种欺凌对孩子本身的身体健康有非常大的影响。尤其现在的学生欺凌呈现低龄化趋势,并且女生占了一定比例。

再加上现在在互联网可以看到非常多的欺凌视频,这种传播的伤害是非常大的。所以新《未保法》针对现状进行了这样一个法律的规制。

新《未保法》中对学校负有的责任规定得非常明确,第一要有防控机制,第二在发生欺凌之后要组织双方的父母亲进行认定和处理,第三学校必须对严重校园欺凌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此前不少教育机构保持着一个比较固化思维,觉得能不上报就不报,但现在是新媒体时代,根本瞒不住的。

所以应当该报就报、应报必报,才是对孩子最好的保护。新《未保法》还规定了怎么去认定学生欺凌,遇到学生欺凌之后分几步走怎么操作等内容。

入职查询制度 能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南都记者:

新法中提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时应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有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如有记录不得录用。这条规定有何现实意义?

郑子殷:

这条规定的意义非常大,首先会起到净化未成年人学习和成长环境的作用。我在以往经办的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当中发现一个特点,这些性侵罪犯是不会自动停止犯罪的,要么对多个对象实施性侵,要么对一个对象长期实施性侵,这是这种犯罪一个很可怕的地方。

另外非常多的研究表明,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中有八成是熟人作案。换句话来说,必须对未成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做一些净化处理,包括我们的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必须对这些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做一个入职筛查,并且每年还要进行筛查。

过去检察院设立的入职查询制度,只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虐待、拐卖和暴力伤害犯罪前科,而新《未保法》的进步之处在于删除了只针对未成年人上述犯罪的表述,实际上把入职查询的范围做了一个扩大,这是最大的进步。

新法设立网络保护专章 四个责任主体履职缺一不可 南都记者:

新法对涉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沉迷、直播打赏等内容作出了较多规定,您认为应如何实现网络保护的效果?

郑子殷:

关于新法的网络保护专章,一定要明确四个责任义务主体,即政府、家庭、社会和学校。首先政府的责任是要对行业设定标准规范,比如网信部门等,要起到一个监督和引领作用。对网络行业要设定硬的标准、指标,要有可操作性。

其次是家庭,监护人父母的责任也很重要。监护人的责任是引导孩子养成一个上网的素养。父母不能够轻易将手机交给未成年人。

很多时候我们发现这些未成年人打赏网红、游戏充值引发的纠纷,很大部分是监护人的失误,不负责任地把手机给孩子造成的。作为父母应该帮孩子设定青少年模式,让他们进入到监控范围之内。

然后是社会企业的责任。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营业,有责任有义务在盈利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否则将面临未保法带来的重罚。

最后是学校。学校规定智能手机是可以带进校园的,但未经许可不能带进课堂。如果学校不对手机使用进行一个规制的话,本身将会成为一个学生沉溺网络的场所。

要实现网络保护的效果,上述四个责任主体履职缺一不可,需要共同努力。

新《未保法》长出了“牙齿” 不履职最严重可能承担刑责 南都记者:

新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您觉得哪些条款是比较严厉的?

郑子殷:

例如父母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和监护人如果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首先村居委可以对其进行劝诫,情形严重的要强制报告。

公检法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存这种情况可以训诫,也可以对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制指导。如果监护人对孩子实施了非常严重侵害的话,比如对孩子有虐待、遗弃行为,这个时候就要根据《反家暴法》、《刑法》来规制。

在社会保护当中,比如校园周边不能有烟酒销售、彩票销售,不得有管制刀具,不适合未成年人进入场所要有明显标志等等。这些企业如果违反规定,可能面临从罚款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如果不履行入职查询义务,导致招聘了有相关犯罪前科人员的话,也可能面临罚款甚至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用行内话说,新《未保法》长出了“牙齿”,它更加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应负责任的各个政府部门、社会企业等进行规范、规制,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赵青 实习生 王依晨 聂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