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荔湾法官:言语侮辱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也属欺凌

原标题:对话荔湾法官:言语侮辱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也属欺凌

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正式施行。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前夕,南都记者对话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陈俊薇,围绕新《未保法》的新增亮点进行解读,更好地保护“少年的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陈俊薇。通讯员供图

学生欺凌不只是肢体伤害 言语侮辱造成精神损害也属欺凌

修订后的《未保法》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吸纳了近年来国家发布的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新规定的理念与制度探索,有效地回应了社会关切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迫切需求。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新《未保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对此,法官陈俊薇说道,“我们注意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用到了一个欺压侮辱的概念,我们觉得这样的一个归纳是很贴合实际的,因为它不一定是要造成实际的人身或者是财产的损失。如果让受害人产生了一种就是被歧视,然后形成了一种被压迫、被欺辱这样的一种状态的话,其实它已经构成了学生欺凌。”

遭遇欺凌留存证据很重要 应及时报警并就医验伤

据法官陈俊薇介绍,在案件审判过程当中,未成年人遭遇学生欺凌时,尤其涉及民事赔偿问题时,举证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如果说加害人跟受害人他们是各执一词,如果你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很难去对这些行为作出定性的。”陈俊薇对南都记者说。

为更好地保护“少年的你”,法官陈俊薇在访谈中对广大未成年人如何留存证据进行了详细介绍。

“我们认为第一个是要报警,可以请公安机关向学校去调取监控资料,或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资料,另外要及时就医,对自己的伤情进行一个固定,还有验伤,同时及时去寻找一些在场的人,让他们来作证,并且要及时向学校要求进行处理。”

发现未成年人疑似受侵害 不及时干预直接负责人将受处分

南都记者了解到,《未保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据法官陈俊薇介绍,新增设的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将为预防未成年人受侵害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我们理解的强制报告,它的核心就是要及时,核心意义就在于要及时发现、及时干预,还有及时去处理这些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这些行为和事件。”陈俊薇对南都记者说。

法官陈俊薇表示,对于预防未成年人受到侵害重要在预防,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惕性及法治意识。

“我们重点是放在宣讲方面,我们荔湾法院形成了三个板块,第一个板块是进校园。第二个是跟教育部门联动,共建家长学校。第三个就是职业体验活动,通过法庭开放日的方式去邀请师生或者家庭来参观,以互动的方式,让他们从小就在心里面就种下一颗法治的种子。”陈俊薇说。

采写:南都记者 赵青 吴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