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圳有范|全省首个“三合一”环资法庭两年结案453宗

原标题:法治圳有范|全省首个“三合一”环资法庭两年结案453宗

6月5日是第51个世界环境日,良好的生态环境离不开司法保障。近年来,深圳法院持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和水平,2020年设立全省首个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专门化法庭——龙岗法院环境资源法庭,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已形成集中管辖、上下协同、对口指导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探索实施环境资源跨类型、跨区域、“双集中”的司法保护模式。

龙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自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488宗,结案453宗,其中刑事案件81宗涉案105人,民事案件10宗涉及纠纷主体87人,行政诉讼42宗,行政非诉审查355宗,裁定准予执行金额超过5000万元。

“司法禁令”防止持续侵害,涉海洋污染案件中发出首份环保禁令,涉野生动物案件审理中发现网络贴吧作为信息交易平台缺乏警示性提示,发出司法建议后百度公司清理万余条违规信息……在龙岗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庭长施东辉看来,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顺应了当下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提高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的大趋势,在未来发展中,不断完善系统性保护的环境司法理念,为深圳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为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审合一”集中管辖 提升环境司法保护实效

成立以来,龙岗法院环境资源法庭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制度,坚持以案件为抓手,持续提升环资审判业务能力。在过往案件中,环境资源法庭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切实保障农用地资源,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断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支持与监督行政机关环境行政执法并重,不断加强环资审判执行工作,提升司法保护实效。

龙岗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庭长施东辉介绍,龙岗环资法庭施行“三审合一”集中管辖后,受理的案件包括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案件,其中,刑事案件主要是两类,一是污染环境类,主要包括一些工厂或工厂员工违规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至城市管网或直接进入外环境,进而对水源、大气或土壤造成污染,如杨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人就直接倾倒化工原料污染了入海口的河流,该案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在公益诉讼中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结合深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特点,采取在大鹏湾海域种植珊瑚的措施,让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以替代性方式得到修复,开创了深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的先河;二是破坏资源类,包括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森林资源以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其中,判令非法占用耕地或林地的被告人修复生态环境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在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集中严厉打击涉穿山甲非法交易案件,严惩涉收购、销售、运输犯罪链条中的各犯罪主体。

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主要和老百姓日常生活相关,主要包括因建设工程和道路交通引发的噪声污染问题,以及餐饮企业油烟排放或工厂废气侵害市民人身权益两大类。其中,噪声污染类案件具有受影响人数众多、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难以确定、多方利益较难平衡等显著特点。处理该类案件需要依托“府院联动”,调动多方力量积极开展调解。如在南山某小区业主诉开发商电梯噪音、罗湖某业主诉地铁施工建设方噪声侵权案件中,承办法官组织业主、物业公司、建设方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等多方主体进行调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相关噪音整治综合方案对因公共设施设备以及大型工程噪声引发纠纷的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环境资源法庭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是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通过司法审查依法支持或予以监督。如在某湘菜餐饮企业诉福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诉讼中,环境资源法庭判决支持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审理过程中发出了首张环境保护禁止令,通过强化执法联动和群众参与,确保令行禁止,破解油烟扰民难题;在涉碳排放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依法认定行政机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和量罚不当情形,最终裁定不予执行,规范了涉碳排放案件的执法程序。

“司法禁令”预防持续侵害 涉海洋污染中发出首份环保禁令

施东辉表示,环境司法倡导预防性的司法理念。预防是指在前端预防,尽可能未雨绸缪,尽量减少市民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预防更大的损害发生,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环境资源法庭也开创性的发出了第一道司法禁令,进行有效预防。

他提及,一些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的时间可能比较长,如果在这期间,涉案主体的污染环境行为继续发生,那么就会持续侵害市民的权益。遇到这种情况,就要第一时间预防,通过发禁令的形式去禁止污染环境的行为,预防持续发生造成更严重的后果。除此之外,还有一层理念是倡导恢复,要尽可能地恢复生态环境,因为环境是无价的,不能简单地用金钱来进行补偿,这里就需要根据案情实际更好的适用相关责任。

环境资源类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侵害事实的查明、侵害行为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害数额和修复方式的确定等均属专门性问题,而损害事实和后果在时空上的滞后,以及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导致环境司法在裁判规则和结果上存在“不确定性”。为打破部门和专业间的技术和规则壁垒,让“不确定”成为“确定”。在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方面,龙岗环资法庭通过建立环境资源案例库,打造专业“环资书吧”,统一类案证据标准和法律规则适用,强化裁判规则,并邀请专家学者到法庭培训,法官赴生态环境部门交流,加深技术标准和裁判规则的理解适用;筹建由11名行业专家组成的环资审判专家库,参与个案咨询、提供专家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对5宗符合犯罪构成但不具备犯罪属性、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建议检察机关撤诉处理。对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理,在行政诉讼中发出深圳首份环保禁令,涉海洋污染案件中率先以种植珊瑚开展替代性修复等,统筹运用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责任方式。

向平台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万余条违规网帖获删除

施东辉告诉南都记者,从事环境司法工作以来让他感受最深的是,现代城市中的环境其实很脆弱,我们现在所看到的青山绿水蓝天并不是完全自然形成的,这其中包含了社会各界不间断地全方位呵护。其次,如何让环境资源在城市发展中得到保护,两者相平衡,实现绿色发展,不仅是在司法层面,更多时候也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

他提及,以深圳某个正常运营了20多年的工业区为例,它周边的住宅小区或者商业设施随着城市发展不停地建过来,然后工业区的气体排放或者工厂噪声使得周边居民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时候就需要在经济利益、居民的人身权益、环境权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寻求一个更加全方位、更为细致的保护,司法机关需要协同其他部门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围绕构建多元化的共治机制,龙岗法院努力推动“府院联动”和“两法衔接”的相关工作,环境资源法庭主动与检察机关、森林公安召开会议形成纪要,与市生态环境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司法和行政协调机制,出台《行政非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执行办法》等等,在深化实践理论融合机制方面,牵头与深圳大学、生态环境部门共建“环境法治实践研究基地”,融合环境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研究,力促形成并实现成果转化。

据悉,在实践中,发出司法建议也是环境司法预防威慑的手段之一,环境资源法庭在审理油烟扰民环境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深圳于2013年启动商事登记“放管服”改革后取消了餐饮企业的环评前置程序,导致部分有油烟异味餐饮企业开设在无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内,进而出现前端商事登记许可和后端环保责令关闭、小区油烟扰民和商家经营损失的“两败俱伤”情形,法庭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法律意见,建议联合商事登记部门对餐饮企业开设区域以“红黄绿”标识进行提示,以及推动住建部门出台加装专用烟道的条件和标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相关举措已在福田区开展试点。

又如在一宗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主要以“百度贴吧”作为信息和交易平台,普通网民包括青少年通过百度搜索进入时亦无警示性提示,导致民众缺乏刑事违法性认知,构成犯罪的危险性极高。龙岗法院2021年第1号司法建议,列明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严明法律后果。百度公司收函后高度重视,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开展排查,共删除违规网帖3万余条,对175组涉野生动物关键词进行拦截,封禁15个违规账号并移送公安机关,涉野生动物犯罪的网络源头整治工作初显成效,为全网打击预防此类犯罪提供参考。

在施东辉看来, 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顺应了当下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提高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的大趋势,“对于深圳来说,我们需要应对的是一个超大城市中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与人之间和谐发展,以及在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平衡多方利益,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问题。”

“龙岗法院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以来,一方面持续完善审判执行工作机制,稳步提升环资审判专门化水平,以问题为导向,优化理念学习先进,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另一方面积极参与现代环境综合治理,努力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探索环资审判新兴和前沿领域,”施东辉表示,在未来发展中,还需通过建立环境司法系统性的理念,完善区域性的指导文件和规章制度,构建跨区和多部门的一体化信息化平台,形成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以及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等,不断继续深化“三审合一”集中管辖。

采写:南都记者 覃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