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要前女友还4笔13145.20元转账!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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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赵姓男子在与女朋友分手以后,因要求其退还之前共计38万余元的转账本金及利息,与前女友对簿公堂。5月20日,南都记者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认为,其中33万元可以证明是借款的应当返还,但还有四笔转账为13145.20的特殊金额,谐音与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不能证明也是借款,因此不支持小赵归还的请求。

据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男方小赵和女方小孙本是情侣,小赵是在美国念书的大学生,女方小孙是家住广东的自由职业者。2017年3月,二人通过网络相识,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4月,二人分手。在此期间,小赵多次向小孙转账,金额共计38万余元。

2018年10月23日,小赵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孙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有证据证明其中33万元为借款,应当返还。

但法官表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小赵对小孙的转账中,有四笔转账为13145.20的特殊金额,谐音与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不能证明也是借款,因此对于小赵要求归还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采写:实习生 谭儒烨 南都记者 杨天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