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封禁”争议背后:用户关系链争夺激烈,平台边界在哪

原标题:互联网“封禁”争议背后:用户关系链争夺激烈,平台边界在哪

链接无法正常分享到社交圈?近年来平台间因“封禁”问题争执不断,个别头部企业还因此打起垄断纠纷官司。究竟该如何看待平台的“封禁”行为?

围绕这一问题,近日在由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办、北大E法论坛协办的“互联网竞争政策的思考”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分享了他们的观点。

事实上,“封禁”一词并非专门的法律术语,这种行为本身并不必然违法。多位学者主张结合具体场景和个案,对平台“封禁”问题进行抽丝剥茧分析,关注行为主体、表现形式、目的和效果等问题,将此对应到现有法律的框架中判断。

推动平台间互操作性有利有弊,需场景化分析

“当我们谈‘封禁’时,不是所有行为都可以落到竞争法意义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说。

以内容屏蔽为例,平台有时会基于法律规范的通知删除规则,或出于内容治理要求,以及保护第三人利益不受侵害的目的,而采取“内容不可见”等限制,这类管理型“封禁”有较强的正当性。当前,人们讨论较多的是竞争型“封禁”,即平台为维持或扩大竞争优势能否从事屏蔽行为。

刘晓春介绍了互联网“封禁”行为的多种表现形式,比如链接无法正常分享,常见的是某App的链接在特定平台上打不开;或者链接可以正常分享,但无法直接跳转;还有的链接可以复制口令等方式实现跨平台跳转。

从行为主体的关系看,平台之间可能是直接的竞争关系,比如同属电商平台或社交通讯平台,也可能是间接的竞争关系——“封禁”行为发生在平台和处于下游市场的平台之间。在刘晓春看来,后者可能会涉及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自我优待或者差别待遇行为。至于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封禁”,则涉及平台治理、平台权利边界的问题。

“我们很难说清楚平台‘封禁’到底是什么?很多时候没有答案。”《比较》研究部主管、研究员陈永伟说。他建议解构这一问题,“把它拆开,看不同要件是否可以对应到不同法律规制框架中。”

具体而言,“封禁”发生在什么样的平台;谁在实施封禁,它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谁采取限制,主要是竞争对手、平台内的经营者还是一般用户;采用何种“封禁”手段,是不开放API接口、不能直接跳转链接,还是被下架了?

此外还可考虑的维度是,这种“封禁”行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即平台主观意愿上有排除其他竞争者的冲动,还是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而被动采取防御措施。最后,这种“封禁”行为到底产生了什么后果。“我们要考虑这一行为本质上是提高还是损害了效率,是促进还是损害了创新?”陈永伟说。

“解除封禁的结果是什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认为,平台“封禁”背后是互操作性问题。在国外的执法实践案例中,提高互操作性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反垄断救济措施。

南都记者注意到,今年6月7日,谷歌因滥用在线广告市场支配地位,被法国反垄断机构罚款2.2亿欧元。随后,谷歌同意与监管机构达成和解,并罕见地作出整改。其中的一项调整措施就包括,提高谷歌广告管理系统服务与第三方广告平台的互操作性。

关于推动平台间互操作性的利弊问题,韩伟梳理发现,支持者认为这可实现网络的互联互通,消除平台的网络效应,降低市场进入门槛,以确保恢复市场竞争。反对派则认为,推进互操作性会带来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隐患,同时抑制平台创新的积极性,降低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水平。

各方争辩的观点难以穷尽,韩伟认为对于平台“封禁”的讨论,要具体分析不同技术、平台类型和商业模式等,“不同场景下,可能整个互操作的利弊分析都不一样。”

平台对用户关系链拥有多大控制权,值得讨论

梳理国内已有的纠纷案例,南都记者注意到,平台实施“封禁”的一个理由是基于隐私保护的需求,并指责竞争对手违规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破坏平台规则。

刘晓春表示,平台的关系链是否真的被读取或盗用了,这可以验证。如果上述理由不成立,那么平台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即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注意到,当前各大互联网平台在用户关系链的争夺上异常激烈。相比平台层面的竞争,他更关心互联网“封禁”行为对消费者、中小商户会产生何种影响。

薛军列举了一个场景:一名中小商家为节省流量成本,选择利用自己在社交平台的关系链打广告。可是自家店铺的产品链接,或在短视频平台的带货视频无法正常分享至社交圈。这样的限制对商户是否合理?

薛军认为,个人社交圈也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基础环境。中小商家利用自己的社交圈从事商业活动有其正当性。不可否认,互联网平台花费很大的精力和投入帮助用户建构了社交关系链,但是否因此可以完全掌控用户沉淀在其社交运营平台上的关系链,其中合理使用的边界在哪里,这值得研究和思考。

“当然可能有人会提出,你可以到社交平台上开个小程序商铺,或者在某短视频平台开店,为什么只在一家经营,而后要求别家平台允许开放外链?”薛军进一步解释,平台相互“封禁”并不是商家同时下载多家App就能轻易解决的,这涉及跨平台经营的迁移成本问题——商户在一个平台开店,就像游戏“升级打怪”一样,只有慢慢积累才能发展壮大,过程并不容易。

因此,他强调对互联网“封禁”行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网络用户的角度出发,其中涉及文化消费的用户也包括网店经营者,网络的开放互通互联对不同群体的意义并不一样。

如何看待平台“封禁”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丙万认为,一方面企业投入成本和研发构建关系链,肯定有保护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在一些场景中确实出现影响用户体验或商户利益的行为,这就面临平台要不要开放的问题。但是怎样设定合理开放的条件,确定必要的场景和公平定价机制,未来需要有解决方案来打破僵局,协调多方需求。

此外,“今天我们讨论数据的不正当竞争与垄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数据权属未定。”在熊丙万看来,当前数据确权的难点在于,数据流通时如何兼顾个人信息保护,怎样总结数据交易的典型场景并确定相应的权利模式。

据他透露,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在着手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预计今年底或明年初会有新的变化。这将为人们讨论数据不正当竞争与垄断提供一个更宽的视野。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