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片酬的危害("天价片酬"屡禁不止)

  2020年7月,一则“某演员片酬高达1亿元”的新闻引发关注。随后,相关公司发布更正公告表示总金额为7264万元。虽然数字有所减少,但演员畸高的片酬依然饱受诟病。

  未来,这样的奇葩现象可能不会再出现了。

  8月8日,广电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标志着以网剧为代表的网络视听节目被纳入新的监管体系。

  对于这份征求意见稿,多位市场人士表示,这对于行业未来意义重大,也将进一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网剧等迎来新规范

  8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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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在此前2004年8月公布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基础上修改的。通知表示,随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工作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此次修改,便是顺应这一时代趋势。

  本次修改主要体现在完善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等方面,包括对于行业组织及从业主体提出了自律要求,完善节目禁载内容,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禁止开展收视率点击率等方面的虚假宣传等。

  具体来看包括四大方面:

  其一,完善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范围规定。在管理对象方面,按照“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的要求,明确将网络剧等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管理范畴,明确将经纪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主体以及在他人组织下参与节目制作的主体纳入管理范畴。

  其二,完善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包括对于行业组织及从业主体提出了自律要求,完善节目禁载内容,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禁止开展收视率点击率等方面的虚假宣传等。

  其三,在行政许可设定方面,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进行了优化,包括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取消逐级审核环节、合并电视剧片制作许可、进一步明确许可条件、简化申报材料等。

  其四,完善对节目制作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理。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有关机构、个人的配合义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薪酬管理引关注

  2020年4月,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和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厉行节约,共克时艰,规范行业秩序的倡议书》,其中提到全行业严格执行限薪政策。

  2020年7月,一则“某演员片酬高达1亿元”的新闻引起关注。相关公司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20年5月收到深交所下发的问询函。

  2020年6月,公司在其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表示,演员周冬雨的影视文化传播新沂工作室排名该公司2017、2018年度前五大供应商之首。2017、2018年度采购额分别为5084.91万元、5811.32万元,占当年采购额的13.06%、11.58%,合计为1.0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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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该公司又发布更正公告称相关数据汇总和列式存在错误,实际总金额应为7264万元。

  演艺明星屡屡因为“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等问题引发社会热议。据法制日报报道,高价片酬导致的一个结果是,由于制作成本抬高,制作方为了收回成本和盈利,会通过剪辑影视作品时“注水”、增加影视作品集数来增加作品整体售价。而“注水”的影视作品会造成时间浪费、影响作品情节,有违艺术规律。

  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加入薪酬管理的相关内容,一度引发外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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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

  同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主创人员选用及片酬情况等作为节目评比推优和资金扶持等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明显不合理、可能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节目及相关制作主体的内容质量、从业资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管。

  “总的来说,这次管理规定很多要求此前实际上已经提出了,这次相当于明确下来。”一位行业分析师告诉记者,但对于大众关心的片酬等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更重要的意义还是在于从“倡议”转为“明文规定”。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